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9年度,81號
NTDM,109,審交訴,81,2021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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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傑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3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所為被告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被告於審理中否認犯行,認有不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此部分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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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