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5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明融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債權人行使
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
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
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查本件原告係提起撤銷之訴,聲明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3建號
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為之贈與及103年
11月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依原告110年2月17日陳報狀計算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為1,10
6,965元,此有原告之陳報狀可憑,而原告請求撤銷之標的即系
爭房地,原告陳報每坪金額有20萬元至22萬元,而依本院調取系
爭房地移轉資料,依財政部南區國局核定價額共計3,196,814元
,明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
6,9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需補繳10,98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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