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0年度,22號
TNEV,110,南小補,22,202102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 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創宇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