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原 告 呂亞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創宇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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