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字,110年度,10號
TNEV,110,南勞簡,10,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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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王金蜜
上列原告與翰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 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法官應先依勞 動調解聲請書狀調查聲請是否合法,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二 、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而 有前項第2款應以裁定駁回之情形者,應改分為勞動訴訟事 件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勞 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2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 第1項所列情形,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惟原告起訴 未載明被告翰億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營業所及住 居所以及請求給付金額等,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裁 定命於同年月31日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原告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另經本院電話聯繫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及原告,均表示原告與 翰億實業有限公司已於同年2月2日在勞工局達成勞動調解, 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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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