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351號
TNEV,109,南簡,351,2021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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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王瑞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成武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
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
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7,6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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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