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087號
TNEV,109,南簡,1087,202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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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 徐泯沅
被上訴人 鄭合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 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0年1月25日送達被告(南簡字 卷第81頁),上訴期間原於同年2月14日屆滿,然因該末日及 其次日之2月15日、2月16日均為休息日,故以2月17日為末 日(民事訴訟法第161條、民法第122條參照)。是本件上訴期 間於110年2月17日業已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月18日始提起 上訴,有本院收文章戳附於上訴狀可稽,其上訴已逾上訴期 間,為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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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