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8年度,1490號
TNEV,108,南簡,1490,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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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被 告 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榮華
被 告 鄭榮正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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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