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凃棟翔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康立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應依原告之申請做成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金額新臺幣178,849元之行政處分,有起訴狀 、本院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9-17、169、173頁)。依行 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屬於其他關於公法上財 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為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 ○○區○○○路0段0號,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