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10年度,109號
TPBA,110,救,109,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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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李玟燕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張錦麗(局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 訴行政法院為之。(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 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重度身心障礙及肌帶型肌肉萎 縮退化症之重大傷病,僅以收入戶身障補助及慈善捐款維生 ,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亦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為無資力 ,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 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北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經該會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覆議審查表在卷(見本 院卷第13至15頁)可資參照,足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係 適用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且經核 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 首揭規定及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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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