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江俊昌 江 助 江俊淋 江勇夫 江裕傑 江俊秀 江燦輝 江永富 江建和 江進鎮 江建志 江 賢 張秀鸞 江坤達 江坤璋 江坤龍 江如正 江清子 江萬益 江榮隆 江榮順 江榮爵 古嘉琳 簡文通 吳承祐 黃啟瑞 江銘基 江進鋪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歐彥熙 蔡盈輝 吳育婷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週內,提出107年7月16日新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7年第6次會議,關於評議通過新北市土城區市價變動幅度為99.67%之會議紀錄到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 怡 怡 法 官 郭 淑 珍 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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