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91號
TPBA,109,訴,91,2021022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江俊昌
 江 助
 江俊淋
 江勇夫
 江裕傑
 江俊秀
 江燦輝
 江永富
 江建和
 江進鎮
 江建志
 江 賢
 張秀鸞
 江坤達
 江坤璋
 江坤龍
 江如正
 江清子
江萬益
 江榮隆
江榮順
 江榮爵
 古嘉琳
 簡文通
 吳承祐
 黃啟瑞
 江銘基
 江進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歐彥熙
 蔡盈輝
 吳育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週內,提出107年7月16日新
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7年第6次會議,關於評議通過
新北市土城區市價變動幅度為99.67%之會議紀錄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程 怡 怡
    法 官 郭 淑 珍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