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89號
TPEV,110,北補,289,2021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瑞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