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宋杏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宏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