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952號
TPEV,110,北簡,952,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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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5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高凡晴
被 告 凌維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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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