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635號
原 告 黃祥華
黃慶華 住○○市○區○○○○街00號
前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游家華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律師
被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蘇詠心
柯家茵
黃異遠
上列當事人間股票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被繼承人黃美華名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6,244股」之股票移轉登記予原告黃祥華、黃慶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黃美華於民國106年3月12日罹癌去世, 留有遺產,因其終身未婚,父母亦均過世,法定繼承人為其 兄弟姐妹共6人即原告黃祥華、黃慶華及訴外人黃麗華、黃 文華、黃月華、黃君華。黃美華生前立有代筆遺囑,指定將 所有現金存款及動產由原告2人共同繼承,其他兄弟姊妹對 此均表尊重,並簽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為憑,載明 關於黃美華遺產繼承完全依照代筆遺囑執行,就被繼承人黃 美華遺產關於由被告集中保管「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6,244股(下稱系爭股票)依代筆遺囑應由原告黃祥華、 黃慶華共同繼承,原告持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辦系爭股票繼承 過戶登記,卻遭被告以原告須會同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而拒 絕,為此依代筆遺囑、系爭協議書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被告為辦理股務代理之金融機構,代股票發行公 司處理股票過戶事宜,原告未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第24條規定提出「全部繼承人」相關文件,自無從辦理 系爭股票繼承過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 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 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 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繼承 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194條、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渠等依系爭遺囑及協議書繼承取得系爭股票一節, 業據原告提出黃美華除戶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 統表、代筆遺囑及照片、系爭協議書、證券存摺明細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15至27頁),被告亦不爭執代筆遺囑及系爭 協議書之真正,堪信為實。依卷附代筆遺囑顯示,黃美華於 106年3月3日由王世平律師代筆書立遺囑,記載「…三、立遺 囑人所有現金存款及動產均由弟黃祥華、妹黃慶華2人共同 繼承。四、以上意旨,經王世華律師筆記貳份、宣讀、講解 ,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本日為106年3月3日,並由立遺 囑人親筆簽名、用印。」等語,下方有遺囑人黃美華、見證 人王世平律師、黃煇慶、黃崇洪簽名,已符合民法第1194條 關於代筆遺囑之程式規定,應認具有代筆遺囑之效力。此外 黃美華之其餘繼承人即訴外人黃麗華、黃文華、黃月華、黃 君華均同意黃美華遺產繼承完全依照代筆遺囑內容執行,渠 等聲明放棄繼承等語,亦有系爭協議書在卷可憑,足認黃美 華之其餘繼承人對於代筆遺囑之內容並無爭執,至黃美華其 餘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聲明拋棄,並不影響系爭協議書之效 力。
㈢次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 者,從其所定,民法第11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代筆遺 囑既表明所有現金存款及動產均由原告2人共同繼承,自屬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則原告依代筆遺囑、系爭協議書主張 渠等因繼承取得黃美華所有系爭股票權利,並請求被告將系 爭股票辦理繼承過戶,應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代筆遺囑、系爭協議書請求被告將系爭股票移 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 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命被告將其受託辦理股務關於系爭股票移轉登記為 原告所有,係屬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揆諸前開規
定,於本件判決確定時,始視為被告已為意思表示,倘許宣 告假執行,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前開規定不合, 是原告聲請此部分假執行,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4,19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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