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864號
TPEV,110,北小,864,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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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864號
原 告 賴富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子王振興、宋人慧、何怡芬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原告係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修繕
費用3,350元,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各被告間之訴訟標的
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則原告與各被告間之
訴標的金額各為3,350元,應分別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4,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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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