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事聲字,110年度,1號
TPEV,110,北事聲,1,202102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事聲字第1號
聲明異議人 傑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安
代 理 人 李岳霖律師
謝尚廷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光寶網絡通訊(東莞)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北司調字第一六四號),聲明異
議人就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日所為駁回調解聲請
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四第一項前段、第二 項、第三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 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 第五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 以民事調解聲請狀聲請與相對人光寶網絡通訊(東莞)有限 公司為調解,然遭司法事務官以本件屬於對外國為送達為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駁回異議人 之調解聲請,然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向大陸地區送達並非對外國為送達,司法事務官未考量本 件調解成立之可能性,逕予駁回異議人之調解聲請,有違比 例原則,故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大陸地區目前實際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治,對大 陸地區為送達之困難度,並不低於對外國為送達之困難度, 縱認大陸地區與外國不同,所牽涉者亦僅為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本件應直接適用或類推適 用之問題,本件司法事務官逕以本件屬於對國外為送達為由 駁回調解之聲請,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規定,未區辨現行法上大陸地區與外國不同,此固 屬可議,然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之規定,本件調解聲請仍應駁回,故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傑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