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012號
原 告 許傳忠即興沛動物醫院
被 告 華德影藝傳媒有限公司(原名:越華整合行銷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蔚頡(原名:劉可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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