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337號
原 告 許文玲
訴訟代理人 許高山律師
被 告 許周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依君律師
謝智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6日下午3時51分在本庭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陳報收受原告準備(一)狀的時間;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陳報準備(一)狀聲明第二項所謂「起訴狀」是指原起訴狀抑或是指準備(一)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