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政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唐于雅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