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439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游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2月2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488元,及依附件協議書第三條之還款條件清償,如未依約清償,則依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清償。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1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81,4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1年10月22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 0000000000),但違約。並於109年12月間向原告申請個別 協商並達成協議分期還款,有本宣示判決筆錄附件之個別協 商清償協議書及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及個別協商清償協議書負責 。另原告亦當庭承諾若被告依協議書清償,即不依本判決為 強制執行(如上言詞辯論筆錄),應附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