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0335號
TPEV,109,北簡,10335,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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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335號
原 告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李浩霆律師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許敦凱
林沂庭
被 告 林恩任
陳健泰
簡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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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