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4166號
TPEV,109,北小,4166,202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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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幼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若歆(原名朱雅雯)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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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