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3671號
TPEV,109,北小,3671,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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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3671號
原 告 秦振松
被 告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 告 林裕豐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陳述略稱:
㈠緣記者被告甲○○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許到 訪原告私宅,因採訪工作準備不足未能出示記者證,故原告 婉拒採訪。詎半小時後,被告發布一篇不利原告之報導(下 稱系爭報導)於「ETtoday新聞雲」,內容涉抄襲及諸多不 實,原告知悉後要求妥善處理被拒。系爭報導涉及侵害原告 之隱私及名譽,如引起街訪鄰居私議、路過民眾之拍照及指 點,對原告之合法平靜生活產生影響。系爭報導之製作違反 新聞倫理及專業,內容諸多不實且違背「真實」之第一原則 ,故已非屬合理之報導,自然逾越「新聞自由」之憲法保障 。被告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新媒體公司 )未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等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㈡原告學歷為留美博士班,現在是半退休,沒有正式職務,家 庭小康,家裡有一個小孩,還有太太,父親剛剛過世,房子 是繼承的,沒有車子、股票,存款有一點。被告如果嚴格遵 守媒體編採的原則加上謹慎的查證,就不會造成原告的損害 ,被告的錯誤報導損害原告,包括原告的過去職業報導錯誤 ,報導說原告賣蔥油餅、擺地攤,實際上原告是老師,又說 原告這邊環境非常惡劣,這是不實的,路過民眾的指指點點 ,引起鄰居、長官、區里長都來關切,說原告住的環境有公 共安全的危險,原告租給別人的地方,原告也有住在裡面,



住客大部分是原告朋友的小孩,有的是被委託幫忙照顧,有 些還有身心障礙的弱勢,原告都有幫忙照顧。
 ㈢系爭報導構成原告名譽跟隱私權的損害,被告描述錯誤的部 分包括環境很臭,沒有窗戶採光,整間房子白天也是昏暗如 晚上,環境惡劣,當初先有訴外人蘋果日報的記者楊明峰報 導,原告有告其刑事,已進入司法程序。一百零九年五月二 十日下午二點被告到原告家門前說想要訪問原告,表示其看 到蘋果報導,惟被告卻沒有記者證,原告就沒有接受採訪要 求,並且鄭重跟被告說這個報導有爭議,叫被告不要跟進就 請其離開,結果被告沒有離開,逗留一陣拍了二張前門的照 片,後來就成為網路新聞,結果好像其他媒體也有報導。被 告報導資料的取得不合理,經過原告的警告,被告甲○○還是 繼續進行編採,已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公共利益方面被告 的主題就是打房市、房價、居住安全的問題,原告居住環境 跟現在房市、房價跟居住安全牽涉很少,在報導沒幾天後市 政府有觀傳局、建管處、里長、消防局都來會勘過,因為很 多電視台都來報,故都害怕原告這邊是不是有公安的危險, 結果安全方面沒有問題。原告覺得這樣的指控是很大的傷害 ,原告曾在美國做老師,美國安全觀念是很先進的,所以原 告回臺灣以後安全觀念第一位。
 ㈣本件因被告甲○○未帶記者證,且與原告講一兩句話後即離去 ,何來採訪之有?被告未尊重當事人「暫緩發表」之意見, 明確違反新聞編採守則,系爭報導已對原告名譽造成損害, 且系爭報導涉嫌抄襲,有違媒體倫理。被告查證誠意不足, 且被告甲○○二三分鐘後匆匆離去,何有查證之進行?有關 「睡鋪數量」、「房屋繼承」部分係原告指出系爭報導部分 報導不實,並非如被告所云之「補充意見」。又房屋邊沿道 路雖非侵入式接觸私人領域,但被告甲○○經警告後,仍執意 逗留纏擾並故意拍照,已實質構成侵擾,系爭報導已有侵害 原告隱私情形。
 ㈤「公共利益」必須是「共同利益」反應較大社群的利益,「 蘋果報導」出刊後,被告未仔細查明該報導內容,刻意草率 轉述,故系爭報導內容不合「公共利益原則」。且系爭報導 未指出原告住宅與「公共利益」(居住正義、居住安全、高 房價、高空屋率)的內部關聯性或因果關係,系爭報導非完 整報導,未能反映本案完整真實情況(原告所為具公益性) 。本案屬於民法範圍,和刑法衝突無直接關聯性。本案應以 人權為基準,重點在不法侵害,無關實質惡意,被告雖依媒 體先前之相關報導所陳述,惟此既經原告否認真實,被告仍 轉述媒體之報導內容又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經原告提醒仍抄



襲並執意散播未經確認之報導,又未完成更重要之查證任務 造成原告名譽受損,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㈥系爭報導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為十個睡舖房出租不符合事 實,這是侵害原告名譽,誇大事實,數字不對,還寫原告到 外國生活,影響到原告家族,而且說原告買房出租,等於把 原告當生意人、包租公,而且說原告買房會造成家族爭議, 引發不合,還說買房花了不少錢,影響同事、朋友對原告的 觀感,影響名譽。另外系爭報導提到居住正義改革聯盟影射 會大火燒死人,嚴重的影射跟指控,侵害原告的名譽及隱私 ,因為他人會來探測詢問,電話騷擾,鄰居會耳語猜忌。三、證據:提出修正前後之系爭報導影本各一件、原告對系爭報 導之相關陳述資料一疊、聘書影本二件、教員證影本二件、 照片影本一紙、預立遺囑影本一件、住戶感謝書影本五件、 與管區配合影本二紙、聯合報報導影本一件、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影本一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一件、新聞編 採守則相關資料影本一疊、繳費單據影本四件、繳費明細影 本二件及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旅宿場所現場查察紀錄表影 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為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 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
 ㈠本件原告所主張內容無非指稱被告甲○○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 十日所撰寫並刊載於網路新聞平台「ETtoday新聞雲」,標 題為「月租三千八百元睡舖房遭爆環境惡劣房東喊冤:很多 人欠我房租」之系爭報導有侵害其隱私其名譽等情,惟相關 指述與事實不符。
 ㈡系爭報導與事實相符且已善盡新聞報導平衡及查證之義務, 經查:⑴原告將其擁有之公寓住宅改裝出租,因疑似出租環 境不佳,遭訴外人蘋果日報報導在案,有鑑於蘋果日報報導 之議題與居住正義以及居住安全有關,被告甲○○因此進行進 一步追蹤報導,遂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向原告表明來意 且有親自採訪到原告本人,此為原告所自認,基於尊重新聞 當事人之意願,被告甲○○雖未進一步進入屋內採訪,惟仍將 原告所表達包含「很多人欠我房租」、「很多人沒錢,也先 讓他們住」、「房子裡面很通風」等受訪意見納入系爭報導 內做平衡,並非如原告所稱無實際受訪;⑵系爭報導刊出後 ,原告曾於被告東森新媒體公司之臉書表達希望被告甲○○與 其聯繫,被告東森新媒體公司隨即指示被告甲○○與原告相約 碰面,事後並將與原告碰面時原告所表達之補充意見(包含



屋內正確睡舖數量、房屋係繼承取得等原告於第一次受訪時 未提供之資訊),基於新聞滾動式查證之責任將其加入系爭 報導之中。是以,系爭報導之內容與事實相符,且已經原告 之意見予以忠實呈現,實已善盡平衡報導以及查證之責任, 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
 ㈢系爭報導並無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被告甲○○並無以不法之方 式窺探或侵入原告之住宅或具有隱私期待之私人領域,僅係 基於新聞報導所需,呈現採訪時所接觸到之公共場域,原告 對於道路以及房屋外觀並無隱私期待權可言。系爭報導之目 的,係就居住正義以及居住安全等問題加以討論,以提供民 眾參與公共議題之資訊,並發揮媒體第四權之監督責任,與 公共利益有關,應受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之保障。原告所 指稱包含睡舖數量為六個而非十個或是房屋為繼承取得而非 購買等情,並不影響系爭報導所欲探討有關居住安全以及公 共安全問題之主軸,且被告業已於原告提出相關意見後及時 進行系爭報導內容之更正,難認有何侵害原告權益之情形, 被告甲○○未有侵害原告名譽及隱私之情形,故被告東森新媒 體公司自無須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系爭報導與公共利益 有關,內容並未逾越憲法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由保障之範疇 ,原告之請求於法有違且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 ㈣對原告提的證物形式真正不爭執。原告所稱賣蔥油餅、擺地 攤及整個房子白天也昏暗如晚上是訴外人蘋果日報報導的, 並不是被告所報導,被告是基於訴外人報導內容指稱原告房 屋居住環境惡劣有礙公共安全因為涉及公共利益,被告甲○○ 才進行追蹤報導,事實上報導內容都有呈現原告的說法,包 含房東喊冤很多人欠其房租,還有房東說房間有兩個門很通 風,因此嚴格說起來被告是在幫原告回復名譽,並沒有侵害 原告名譽,且系爭報導與公益有關應受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之保障。
 ㈤原告要被告背書其房子沒有公安問題,但是被告是媒體,沒 有辦法去背書原告的房子有無公安問題,所以就沒有達成和 解共識。關於和解,原告修改文字強調沒有帶記者證及刪除 違法侵權字樣,被告可以接受,但金額提高及使用於另案訴 訟就無法同意。被告甲○○畢業於輔大新聞系,現職收入約每 月五到六萬元。原告所稱出租房間的數量及房屋取得的原因 等情形,被告接獲原告通知後即刻進行修正,因此並無故意 或過失侵害其權益。
三、證據:提出訴外人蘋果日報報導影本一件、因分租套房引法 發相關公安意外及成為公共安全漏洞之相關報導一件為證。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發 生於臺北市信義區,屬本院轄區,故本院具有管轄權。 ㈡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原記載被告 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及「林裕豊」,經本院依職 權行使闡明權,原告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具狀更正被 告為「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核屬更 正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被告甲○○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許到訪原告私宅,因未能出示記者證,故原告婉拒採訪 ,詎半小時後,被告甲○○發布系爭報導,內容涉抄襲及諸多 不實(包括不實指稱改裝十個睡舖房、原告退休後曾到國外 生活、回國後買房出租、買房子花了不少錢等),侵害原告 之隱私及名譽,原告知悉後要求妥善處理被拒,系爭報導之 製作違反新聞倫理及專業,內容諸多不實,被告東森新媒體 公司未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等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答辯意旨則以:㈠原告將其擁有之公寓住宅改裝出租, 遭訴外人蘋果日報報導在案,被告甲○○追蹤報導,遂於一百 零九年五月二十日向原告表明來意且親自採訪原告本人,被 告甲○○雖未進一步進入屋內採訪,惟仍將原告所表達包含「 很多人欠我房租」、「很多人沒錢,也先讓他們住」、「房 子裡面很通風」等受訪意見納入系爭報導內做平衡,並非如 原告所稱無實際受訪;㈡系爭報導刊出後,原告曾向被告東 森新媒體公司表達希望被告甲○○與其聯繫,被告東森新媒體 公司隨即指示被告甲○○與原告相約碰面,事後並將原告所表 達之補充意見加入系爭報導之中,系爭報導之內容與事實相 符,且已經原告之意見予以忠實呈現,實已善盡平衡報導以 及查證之責任,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㈢被告甲○○並無 以不法之方式窺探或侵入原告之住宅或具有隱私期待之私人 領域,被告甲○○未有侵害原告名譽及隱私之情形,故被告東 森新媒體公司自無須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系爭報導之報 導與公共利益有關,內容並未逾越憲法言論自由以及新聞自 由保障之範疇,原告之請求於法有違且與事實不符,應予駁



回等語置辯。
四、兩造對於下列事項並無爭執:㈠於系爭報導前,已先有訴外 人蘋果日報的記者楊明峰進行報導;㈡被告甲○○確實任職於 被告東森新媒體公司,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曾發佈系爭 報導,後來又修改報導內容。兩造爭執重點在於:被告甲○○ 之報導是否與實情相符?如與實情不相符,其報導應受新聞 自由之保障,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及隱私權,而應由被告甲 ○○及所屬被告東森新媒體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爰說明如后 。
五、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 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 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十八條、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固然分別定有明文。惟司法院釋字第 五○九號解釋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 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 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 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 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 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 九號裁判意旨並明示前揭合理查證規則得適用於侵害名譽之 侵權行為。次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 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 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 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 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 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 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 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 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言論屬 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 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



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 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 上字第九二八號判決要旨參照。
六、經查:㈠本件原告指稱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之行為係任職 於被告東森新媒體公司之被告甲○○於「ETtoday新聞雲」上 登載系爭報導,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甲○○就系爭報導之撰 寫、刊登有無故意或過失,應以上述新聞媒體注意義務之標 準衡量,不應僅以報導內容客觀上是否與事實完全相符為斷 ;㈡原告主張被告東森新媒體公司所屬之被告甲○○刊載系爭 報導之報導內容不實,包括不實指稱改裝十個睡舖房、原告 退休後曾到國外生活、回國後買房出租、買房子花了不少錢 ,實際上係六個睡舖房、並無退休後曾到國外生活之事,房 屋係繼承而來,並無買房子花了不少錢等情,業據提出聘書 影本二件、預立遺囑影本一件、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旅宿 場所現場查察紀錄表影本一件為證,被告對於該等證物形式 真正亦無爭執(參本院卷第四百頁),足信原告主張系爭報 導曾有前揭報導不實之內容應屬真實;㈢本件被告甲○○係因 於系爭報導前,已先有訴外人蘋果日報的記者楊明峰進行報 導,故欲進行追蹤報導,原告既不爭執訴外人蘋果日報的記 者楊明峰已先進行報導之事實,則因蘋果日報之報導,原告 之房屋實情如何,已成為居住安全與公共安全之社會探討議 題,被告甲○○之追蹤報導,參酌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所示 見解,合理查證規則適用於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並不因系 爭報導有前揭與實情不符之處,即當然構成侵權行為,應探 討被告是否有經過合理查證,方能判斷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㈣依原告所述,被告甲○○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 許到訪原告私宅,因採訪工作準備不足未能出示記者證,故 原告婉拒採訪,並且鄭重跟被告甲○○說蘋果日報報導有爭議 ,請其不要跟進,其與原告講一兩句話後,逗留一陣拍二張 前門的照片,後來就成為網路新聞,認為被告未尊重當事人 「暫緩發表」之意見,具有歸責事由,然如前所述,原告所 稱私宅經蘋果日報報導後,實已成為居住安全與公共安全之 社會探討議題,被告甲○○既已親訪原告,嗣因原告一方面稱 蘋果日報報導有爭議,另一方面卻不釐清爭議何在,明知被 告甲○○確為記者而要求不要跟進報導,又以其欠缺記者證之 理由婉拒採訪,則被告向原告合理查證後,原告拒絕釐清, 因而建構出令他人相信蘋果日報報導內容可信之客觀狀態, 復無法證明被告甲○○有何違反新聞編採守則於未回報主管情 況下即擅自發佈系爭報導,則縱前揭報導內容與實情有不相 符之處,其報導仍應受新聞自由之保障,難認構成侵害原告



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更何況原告向被告表達前揭報導內容不 實之處後,被告已修正其報導內容(參本院卷第二十五頁以 下),並無原告所稱要求被告妥善處理被拒之狀態,足認被 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已善盡 新聞報導平衡之注意義務,其報導並未逾越新聞自由之適當 程度,自得阻卻違法;㈤原告另主張受有隱私權之損害云云 ,惟被告甲○○詢問原告能否入內拍照,遭原告拒絕後,僅逗 留一陣拍二張前門的照片,無以不法之方式窺探或侵入原告 之住宅或具有隱私期待之私人領域,原告對於道路以及房屋 外觀則並無隱私期待權可言,原告主張被告甲○○侵害原告隱 私權亦屬無據,既然被告甲○○並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及隱 私權之侵權行為,被告東森新媒體公司自無侵權行為之連帶 責任可言;㈥基上,原告主張被告甲○○未合理查證、未平衡 報導,應負侵害原告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權責任,而被告東 森新媒體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也應負賠償責任 云云,洵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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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