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301號
TCBA,108,訴,301,202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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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郭珮淇

上列原告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 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 、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0條 第1項定有明文。是起訴未繳裁判費,經定期命其繳納,逾期 仍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惟已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4號裁 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9月 24日以109年度裁字第159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 遂於109年12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請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31日送達 予原告,經其同居人收受在案,有卷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1 號裁定(本院卷第57頁)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63頁)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答 詢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5至67頁)。依據首揭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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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