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滄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65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本
件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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