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667號
TCEV,110,中補,667,202102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滄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65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本
件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