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張學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庭甄、陳卉
潁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7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2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3,5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