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606號
TCEV,110,中補,606,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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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孔繁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應廷、鄭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3,14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所附之證物繕本,
  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
  狀所附之證物繕本各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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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