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504號
TCEV,110,中補,504,202102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04號
原   告 羅賓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格設計裝潢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1/1頁


參考資料
伊格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賓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