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471號
TCEV,110,中補,471,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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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71號
原   告 陳家鈺即台中佳醫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照護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浩銘、朱
  秉睿馮惠瑀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94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8,62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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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