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建)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70號
TCEV,110,中補,370,2021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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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徐愛珠 
訴訟代理人 潘彥瑾律師
複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賀資產顧
  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
  狀,原告於擴張其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5,56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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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