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徐愛珠
訴訟代理人 潘彥瑾律師
複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賀資產顧
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57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嗣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
狀,原告於擴張其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5,56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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