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794號
TCEV,110,中小,794,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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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794號
原   告 鄭盈盈 


被   告 犁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48,346元,應繳裁判費為1,000元,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 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323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1 2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等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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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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