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53號
原 告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士貴
訴訟代理人 陳偉逸
被 告 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惠
訴訟代理人 劉景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940元,及自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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