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660號
原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盛國際能源有限公司、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35,000元,經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日提出民事聲明
狀擴張訴之聲明為5,03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
張後為5,03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
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5,946元,原告尚應補繳4,9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4,95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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