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1號原 告 吳賢基 被 告 蔡宗志 被 告 林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3日上午8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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