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水及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銀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信林環保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7,2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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