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5177號
TCEV,109,中小,5177,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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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517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陳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具狀說明依暢打專案同意書第1條約定,違約金是否為1,000元,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9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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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