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685號
TCEV,109,中小,4685,202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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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6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楊維軒 
被   告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02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期數以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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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