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達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子文化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
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8元,惟上訴人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