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4077號
TCEV,109,中小,4077,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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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077號
原   告 林穎慧 


被   告 王郁伶 
      林秀華 
      范今瑀 
      簡妙珊 
      黃麗貞 
      名越久美
      吳忠信 
      廖美雲 
      呂育丞 

      呂淑娟 

      葉瓊蓮 

      凃安儀 

      郭宗哲 
      吳素芳 

      洪章耀 

      吳東易 

      楊慶焙 

      陳昱宏 

      葉東隆 

      洪信正 

      蕭運郁 

      廖子絜 

      林培慈 

      蕭麗芳 

      蕭素華 

      張文榮 

      陳嶸銨 

      謝嘉倫 
      王瓊嬌 
      康秋萍 
      黎紋君 
      陳淑珍 
      陳聲  
      董芸彤 
      印皖明 
      陳舜揚 
      陳姵蓁 
      陳文源 
      陳王麗雲
      張大皞 
      何柳素蓉
      陳虹秀 
      洪寶惜 
      劉幸宜 
      顏家麒 
      鄭景容 
      高麗霞 
      李文苑 
      沉昱孜 
      石佩珊 
      陳亮  
      陳冠榕 
      劉麗桂 
      紀呈儒 

      陳桂枝 

      潘美秀 

      葉慧雅 

      朱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鴻天下第一期」社區之住戶,原告住 家之廁所馬桶於民國108年12月1日至同年月19日阻塞不通之 事實如件所示,社區管理委員會置之不理,任令原告逾半個 月之馬桶無法使用,日常生活清潔遭受影響,更讓原告住家 臭氣滿屋,毫無生活品質可言,直至社區管理委員會委請抽 水肥車至社區地下室抽取化糞池水肥後,原告住家之馬桶之 糞水立即消退,足認兩者確有因果關係,原告前以社區管理 委員會為被告,經鈞院以109年度中小字第1747號判決駁回 ,因管理委員會非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實體,故此次起訴 以全體住戶為被告,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3萬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前開法條所稱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 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 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字第845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及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次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 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 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 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 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



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 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相 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 害之注意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 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 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 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就其主 張上揭侵權行為事實,並未舉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且兩造 同為社區住戶,被告是否負有防範他人住家馬桶或公共化糞 池狀況之注意義務,被告有何未盡注意義務之情事,被告之 不作為如何具備歸責性、違法性,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是否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及原告人格法益所受損害是否情節重大, 原告均未敘明及舉證以實其說。再查,原告前以社區管理委 員會為被告,與本案為同一事實之主張,經本院判認「原告 住家之馬桶發生滿溢不通之情況後,社區管理委員會已履行 其管理維護之法定職務,難認有何不法行為」,業經本院調 閱109年度中小字第1747號卷宗查明無訛,故縱認管理委員 會非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之實體,區分所有權人始為實體 法上應負賠償義務之主體,惟管理委員會既無何不法行為, 原告為區分所有權人,自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原告 本件訴訟依其起訴狀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 得勝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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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