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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3618號
TCEV,109,中小,3618,202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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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61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范桂好 
      劉雅馨 
被   告 大摩商行

法定代理人 孫政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9 年10月7 日上午9時45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09 年11月27日上午9時20分」。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 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 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 434 條第2 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 規定之適用。
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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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