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1729號
TCEV,108,中簡,1729,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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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729號
原   告 葉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嘉隆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被   告 臺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蔡黃強
      楊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世明為被告臺灣三軸科技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世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 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 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 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 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552 號裁定意旨、76年度第10次民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
查被告臺灣三軸科技公司業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變更法定代 理人為黃世明,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然因被告 臺灣三軸科技公司於本件訴訟已委任黃世明蔡黃強楊惇德 為訴訟代理人,故本件訴訟程序不因而當然停止。茲兩造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 裁定命黃世明為被告臺灣三軸科技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世琳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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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葉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