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紀宏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1月28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031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宏昇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紀宏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月18日10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學仕中西醫聯合診所)。 ㈢行為:藉其父生前曾到學仕中西醫聯合診所進行針灸治療, 疑似診療過程有感染之事端,持冥紙撒向學仕中西醫 聯合診所大廳,致地上佈滿冥紙,而滋擾學仕中西醫 聯合診所之民眾就診及診所之正常運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紀宏昇於警詢坦承因其父親生前因病,曾到學仕中 西醫聯合診所進行針灸治療,後再送到醫院治療約三個月而 往生,其認為其父親會往生係學仕中西醫聯合診所為其父親 進行針灸治療而細菌感染所致,藉此事端,才會於上揭時間 對學仕中西醫聯合診所大廳撒冥紙抗議等語。另證人王校( 學仕中西醫聯合診所之醫生)於警詢時之證稱被移送人紀宏 昇上開行為,已干擾到現場候診之民眾。
㈡經警受理報案而查獲,另證人王校(學仕中西醫聯合診所之 醫生)於警詢時之證詞,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 現場照片7幀等附卷可稽。足認被移送人紀宏昇確有以撒冥 紙方式,藉端滋擾學仕中西醫聯合診所之事證明確,依法應 予論處。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紀宏昇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與目的,及其 精神狀況、年齡、經濟、教育程度,違反之手段、行為所生 之妨害秩序程度等一切情狀,核本件被移送人紀宏昇僅憑個 人猜疑,未求證情況下,藉端而持冥紙撒向診所大廳,致診 所大廳之地上佈滿冥紙,該行為已滋擾現場就診之民眾及該 診所之正常運作,核其行為已破壞社會安寧秩序,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六))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