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0年度,29號
LTEV,110,羅補,29,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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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9號
原   告 劉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翔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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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