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雙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3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雙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更正為「 ...後,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第8行更正為「...醫護 人員於同日2時32分許對劉雙喜進」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 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之刑事前案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其前已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之紀錄,且現仍在緩起訴處分期間,竟不知悛 悔,再次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仍貿然 駕駛車輛上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 念,並因而撞擊路外圍牆而肇事,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 ,兼衡被告遭查獲時血液中酒精濃度甚高,暨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衡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3033號
被 告 劉雙喜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雙喜於民國109年9月23日22時30分許起至翌(24)日0時3 0分許止,在新竹市東門市場內工作處所飲用啤酒後,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旋即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上路。嗣於109年9月24日1時20分許,劉雙喜駕車行經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前,因不勝酒力,失控衝撞路外寶 山鄉農會圍牆後受傷,經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救治 ,經警據報到院處理,並委由醫護人員對劉雙喜進行抽血檢 驗,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84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 為百分之0.284),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升1.42毫 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雙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檢驗(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1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