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附民字,109年度,27號
CPEM,109,竹北交簡附民,27,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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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張淑金

被 告 賴孟瑜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77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第505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刑事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魏瑞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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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