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克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6 人,並以每人 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43×10=2,580 】);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聲請人補正陳報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每月之生活費,逾11 0 年度金門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2 倍之 費用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 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定,債務人 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第81條第4 項第3 款規定 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 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 款、第81條第4 項第4 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 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
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 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居住在金門縣,參酌110 年度金門縣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2,102元之1.2 倍為14,522元(包 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然尚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 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 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三)本院觀聲請人所陳報之扶養費及各項生活支出,均已逾14 ,522元(如:配偶或子女二人扶養費各為每月約14,000元 ,加計每月探親費每人各2,500 元【10,000元÷4 人= 2,500 元】,及水電瓦斯費每人各500 元【2,500 元÷5 人=500 元】,每人均共17,000元),請聲請人詳為說明 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所謂機車貸款,該車輛之車牌號碼,係向 何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謂配偶黃翠鳳尚無本國身分證,請補正提出相關身分 證明文件(如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