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宇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2,395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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