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柏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睿城
法定代理人 郭雨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翁舒毓
訴訟代理人 黃世雄
翁寶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月15日裁定命 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1-214頁)。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15-21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