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號
KMDM,110,聲,18,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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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盧彩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朱伯洸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
交易字第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盧彩麗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伯洸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731號),認涉犯過失致重傷 害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 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盧彩麗為本件案件之被害人之妻,屬 被害人之配偶,屬同條第2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 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 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 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配偶,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 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 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 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款、 第2 項前段、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院110年交易字第3號被告朱伯洸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是被告 上開被訴之罪核屬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重傷害之罪,而聲 請人為該案被害人之配偶,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 件。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卷附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3份),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 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 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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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