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邱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在民國95年8 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附表:
┌──┬─────┬───────┬──────┬───────┬────────────┐
│編號│ 金 額 │利息起訖日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給付方式 │
│ │(新臺幣)│(民國) │ │(民國) │ │
├──┼─────┼───────┼──────┼───────┼────────────┤
│1 │97,888元 │95年1月28日起 │百分之14.625│95年2月28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2 │88,285元 │95年2月8日起 │百分之15 │95年2月8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其中計息本│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 │金為87,002│ │ │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元 │ │ │ │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3 │716元 │95年2月8日起 │百分之15 │95年2月8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4 │166,667元 │95年1月6日起 │百分之15 │無 │無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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